职务犯罪系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时间:
2019-10-25
来源:
作者:
职务犯罪系列
【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诈骗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集团公司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