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举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学习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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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集团各部门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宣传活动。公司员工首先集体观看了普法短视频《家暴之痛》,一幕幕沉痛案例呈现在大家面前,让大家深刻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视频观看结束后,大家针对家庭暴力纷纷发表自己的感触及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看法,现场讨论热烈。最后集团法务部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学习宣传活动圆满完成。
家暴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起,我国便有了首部关于反家暴的成文法规,实施至今已有两周年。那么该部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
一、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规定既包含身体又包含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反家暴法对象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还包括一起生活人之间,如雇佣的保姆实施的暴力行为均参照反家暴法。
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五、该法明确了相关机构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法规定的是应当报案,而不是可以,这就要求上述机构在遇到家暴行为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紧急庇护制度,感受家的温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同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七、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不仅当事人可以独立申请,当事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该法明确了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来源: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