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发布时间: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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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民法典第524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赋予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权利并提供了适用规则。
本文将根据两个案例对该权利进行解读。
案例一
A集团为B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将一栋房屋抵押给债权人C,如果B公司到期不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C有权拍卖该房屋。
A集团有权代为清偿。
案例二
D承租了A集团所有的一处门面房,后又将该门面房转租给次承租人E。D到期未付租金,此时,如果次承租人E不能代承租人D支付租金,就会面临“被赶出”的危险。
次承租人E有权代为清偿。
一、如何理解“合法利益”?
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清偿权的前提是要“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以上两个案例中,第三人分别是抵押人A集团和次承租人E,如果A和E不享有代为清偿权,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抵押人A集团不能代为清偿这项债务,那么将会受到自有房屋被拍卖的不利影响,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次承租人E不能代承租人D支付租金,就会面临“被赶出”的危险。
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的租住权就是A和E的合法利益。
可以认为,第524条表述的“合法利益”即指不清偿则受不利,只要有这种情况出现,第三人都享有代为清偿的权利。出质人对质押物的所有权也是典型的合法利益的一种。
二、如何理解“有权”?
第三人清偿权是一种权利,债权人无权拒绝。
在《民法典》第524条出台之前,对于第三人提出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是有权拒绝的。这种情况下,案例一、二中的A集团和次承租人E就只能被动接受利益受损的结果,但实际上,A集团基于对物的所有权、E基于合同的债权,是享有相应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的。
《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解决了该漏洞,完善了法律体系。
三、如何理解“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一旦清偿(即债权人接受了第三人的履行),将代替原债权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反映到案例一中,是A集团成为B公司的债权人;案例二中,则是E享有对D的租金交付请求权,D对E负有债务——当然,该债务也可以被E对D的租房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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