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疫苗”事件
发布时间: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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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疫苗的话题已经彻底刷爆了朋友圈。
起初刚看到新闻的时候我并不以为然,后来愈演愈烈,我不由得心底一阵紧张,于是我便翻找儿子的疫苗本,赫然记录着长春长生、深圳康泰等生产厂家,再看批次,还好还好,至少不是涉事批次。但这种心里随着越来越多的报道、越来越多的曝光浮出水面以后,我便再也不能安心了,曝光不合格的批次仅仅是抽检的结果,但那些没有被抽检的批次谁能保证一定会是合格的?那些没有被曝光出来的疫苗谁又能保证它的合格性和安全性?不合格的疫苗存在哪些危害……
思绪突然就像潮水一般涌现,担心、震惊、冷静,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律出身的我不如静静的分析整个案件,以及涉及到的法律罪名吧。首先来看下疫苗的官方定义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疫苗的定义和疫苗近年以来发生的案例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或其毒素、酶,人或动物的血清、细胞等制备的供预防、诊断和治疗用的制剂。预防接种用的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菌苗和类毒素。其中,由病菌制成的为菌苗;由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制成的为疫苗,有时也统称为疫苗。
按照我国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宝宝必须在1岁内完成5种疫苗的接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分别为乙肝疫苗、卡介苗、小儿麻痹糖丸、百白破制剂、麻疹疫苗。并且只有接种完了才能入学,为入学必备手续之一。
但依据相关报道2013年12月,全国7例婴儿死亡疑似与接种康泰生物的乙肝疫苗有关。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卫计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暂停使用康泰生物的全部批次乙肝疫苗。但最后调查结果是,未发现康泰生物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1月国家相关部门宣布恢复对康泰生物乙肝疫苗的使用(信息来源:新浪财经);
2013年12月大连汉信乙肝疫苗疑似造成永嘉县一名婴儿死亡,事件后一度停产进行生产线改造(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中国新闻网);
2017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武汉生物制品产品批号为201607050-2百白破疫苗(信息来源:新华网);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总局发布通告称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2018年7月19日长春生物公司公告收到吉林食药监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指出: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疫苗(批次:201605014-01)为不合格产品……
以上种种仅仅是已经被媒体报道出来的产品,那么没有被爆出来的又岂会是干净安全的?被爆出来的企业又是什么样的姿态和状况呢?
二、被曝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目前状况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27日,注册资本为6649.034609万元,法定代表人高俊芳。主要经营范围为疫苗的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股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高俊芳。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高俊芳(公司董事长)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三、疫苗可能会涉案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认定就能将此类犯罪打击枪口“上移”一个幅度。但实践中此类事件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罪责并不那么容易。
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到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二终字第88号判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行为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但最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宣判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
经过裁判文书检索,疫苗类涉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几乎没有。
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疫苗生产是更改了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实践中不排除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认定。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事项:想要对其判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必须用证据证实已经有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乃至死亡的事实,并且危害结果与注射服用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在注射假的狂犬病疫苗后,因起不到作用而使得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实务中对认定“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保持谨慎态度,经过中国裁判文书检索,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被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上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主要是无法用证据固定证实危害结果的发生。
至于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小编便不在此多做赘述。
四、关于注射“疫苗”后果及应对
对于此次的疫苗风波,大家都陷入了恐慌,没人想到恶魔之手竟然会将手伸向单纯可爱的孩子们。经查阅相关报道及资料,无效疫苗只是接种后不出现抗体,暂时没有别的危害。如果不放心,可以在当地医院检查是否有抗体并视情况补种疫苗。对于后期是否还应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各类疫苗的接种,小编以为大家还是应该秉承相信国家初心的原则上选择接种,不可盲目接种,亦不可因噎废食。
五、关于疫苗事件的构想
在这阳光明媚、春光无限好、祖国事业蒸蒸日上的当今社会,国家应战立在一个保护祖国未来、呵护祖国花朵的角度上严查这些被利益熏昏的企业家,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高度,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没有社会担当、违法犯罪、坑害祖国未来的“恶魔”,还祖国人民一个公道,还儿童们一片安全祥和的环境。
希望祖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完善,打击违法犯罪,加大惩罚力度,安稳民众恐慌受伤的情绪,让民众重拾对祖国医药的信心。
对此,足球投注静候佳音。
足球投注 李萍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