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诈危害大,提高紧惕守护你的家!
发布时间:
2022-05-30
来源:
风险管理部
作者:
汤雪薇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山东高考考生徐某玉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犯罪人是以陈某辉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犯罪手法为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共骗取了56万余元。
二、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又因电信诈骗的危害之大,影响之恶劣,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形要酌情从重处罚:
(1)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又因陈某辉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某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正是在适用《意见》后进行的判决,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某辉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在此提醒大家:电信诈骗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冒充”,如果没有对电信所指信息进行考证便轻信了对方的话,就可能会被一步步骗取钱财。要防范电信诈骗,首先要对对方的身份、说的话进行严格考证,其次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不能轻易透露。同时也呼吁大家把学习到的防诈知识同家人分享,叮嘱好孩子和老人,共同维护家庭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