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常见职务犯罪系列普法——贪污罪
发布时间: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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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侵占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结合两院解释符合以下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死缓】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足球投注 李萍
2019年7月24日